期刊信息
主办:中华医学会南京分会
主管: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ISSN:1004-5805
CN:32-1211/R
语言:中文
周期:月刊
影响因子:2.11919
数据库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1992版);北大核心期刊(2008版);北大核心期刊(2011版);北大核心期刊(2014版);北大核心期刊(2017版);化学文摘(网络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2011-2012);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2013-2014);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2015-2016);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2017-2018);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2019-2020);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数据库;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期刊分类:外科学
期刊热词:
临床研究
临床数据造假入刑并非小题大做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医药行业临床数据造假行为屡禁不止引发社会关注。4月10日,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司法解释,首次将临床数据造假骗取药品批文纳入刑事处罚,最高可判死刑。
医药行业临床数据造假行为屡禁不止引发社会关注。4月10日,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司法解释,首次将临床数据造假骗取药品批文纳入刑事处罚,最高可判死刑。(4月12日《南方都市报》)
临床数据造假,与一般的数字造假不同,其他统计数据造假,不过是错误的政绩观所致,而临床数据造假关系到药品生产许可资质问题,药品安全的保障问题,关乎人民群众的安全健康甚至是生命保障的大问题。临床数据造假的利益博弈下,受害的是亿万人民群众的安全健康。临床数据造假的危害性是巨大的。所以事关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问题法律再怎么严格都不为过。
因此,临床数据造假入刑并非小题大做,而是彰显以人为本的法治关爱。法律是社会秩序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依靠国家强制力守护着社会生活的底线,在矛盾纠结、冲突不断的情况下,我们比任何时候都更需要法律。没有人有权通过戕害无辜、危害公众安全健康,破坏正常社会生活秩序的方法来达到盈利的目的。临床数据造假可谓人命关天,必须以严峻的刑法治理。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对临床数据造假的处罚均有规定,处罚手段包括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药监部门的临床自查相关文件也对临床数据造假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包括申请不予批准、黑名单制度等。以上规定仅限于行政处罚,处罚对象以机构为主,对个人的处罚力度虽然有效但是十分有限。对于临床数据造假必须实行零容忍,依法严厉惩罚。
临床数据造假入刑,彰显法律的威严,是对生命的敬畏,安全健康的守护,值得点赞和期待!
医药行业临床数据造假行为屡禁不止引发社会关注。4月10日,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司法解释,首次将临床数据造假骗取药品批文纳入刑事处罚,最高可判死刑。(4月12日《南方都市报》)
临床数据造假,与一般的数字造假不同,其他统计数据造假,不过是错误的政绩观所致,而临床数据造假关系到药品生产许可资质问题,药品安全的保障问题,关乎人民群众的安全健康甚至是生命保障的大问题。临床数据造假的利益博弈下,受害的是亿万人民群众的安全健康。临床数据造假的危害性是巨大的。所以事关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问题法律再怎么严格都不为过。
因此,临床数据造假入刑并非小题大做,而是彰显以人为本的法治关爱。法律是社会秩序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依靠国家强制力守护着社会生活的底线,在矛盾纠结、冲突不断的情况下,我们比任何时候都更需要法律。没有人有权通过戕害无辜、危害公众安全健康,破坏正常社会生活秩序的方法来达到盈利的目的。临床数据造假可谓人命关天,必须以严峻的刑法治理。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对临床数据造假的处罚均有规定,处罚手段包括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药监部门的临床自查相关文件也对临床数据造假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包括申请不予批准、黑名单制度等。以上规定仅限于行政处罚,处罚对象以机构为主,对个人的处罚力度虽然有效但是十分有限。对于临床数据造假必须实行零容忍,依法严厉惩罚。
文章来源:《临床麻醉学杂志》 网址: http://www.lcmzxzz.cn/qikandaodu/2021/0708/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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